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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宣判一起狗伤人案 原告获赔
2006-11-02 11:12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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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1月2日电 10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因被告未能对原告主张的其家狗咬人事实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法院判决被告黎某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817.5元。

    今年4月9日晚6时许,原告宋某下班回家经过与被告共用的通道时,被告饲养的狼狗突然从家门口冲出并咬了原告右侧大腿一口,造成原告长6厘米宽4厘米的伤口。原告便立即与被告理论,而被告则矢口否认,双方为该狗有否伤人发生争执,原告遂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部门亦未对上述争议作出结论。后原告立即前往医院进行了清创处理并按规定注射了狂犬病疫苗。5月24日,经佛山市禅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原告进行狂犬抗体测定,原告的相应抗体为阴性。同年6月2日和9日,原告又分别加强注射了二针狂犬病疫苗。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尽对所饲养动物的看管责任导致原告被咬伤应当负相应民事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其医疗费817.5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饲养的狗有否咬伤原告。虽然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被狗咬伤的事实,公安机关亦未作出明确的结论,但通过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事发时被告饲养的狗与原告有过直接接触;原告大腿上有较新的伤痕;原告在发生争执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在随后进行了狂犬病疫苗注射及抗体检测等。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却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因此,原告诉称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被狗咬伤后势必有精神压力,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完)

 
( 责任编辑: 彭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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