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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可在穗办失业登记
2008-03-19 10:13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3月19日电(王道斌)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政府及公益性职介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向来都是本市户籍人员的专享权利。而从今年7月1日起,在广州市稳定就业连续半年以上的外来工,也可享受到这些服务了。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昨日向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下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下简称办法),并要求遵照执行。

    单位续用外来工需备案  

    据《信息时报》报道,按照办法的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时均适用本办法。

    在劳动用工备案方面,办法也明确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首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外来工可办失业登记   

    在倍受关注的失业登记方面,新办法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实现实劳动状况的系列材料。而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办理登记。

    失业人员可在180天的有效期内按规定享有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权利。     

  原领失业证继续有效     

    据了解,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劳动部门提醒,本办法实施后,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失业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以及《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失业证》年审或就业登记备案时,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完)

 
( 责任编辑: 周悦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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