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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至少公示七天
2007-11-02 10:23 来源:广州日报

    新华网广州11月2日电(陈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情况要公示。记者昨天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已下发有关文件,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要将签订情况公示7天以上。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有关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照执行。     

    根据相关办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定条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订立条款空白或约定不明确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上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两年。(完)

 
( 责任编辑: 何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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