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专家热议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
经过半年多时间的紧锣密鼓的调研、立法和修改,《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草案)终于顺利“出炉”了。昨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摆下“擂台”,邀请卫生局、财政局、康复专家、以及各区医院代表召开论证会,听取了专家们对草案的意见,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工伤参保人数突破800万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截至目前,深圳市职工工伤参保人数已突破800万大关,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具备了一定规模。然而参保人数虽多,基金规模虽大,但深圳的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一直缺乏一部可操作的管理规范或实施办法。“工伤康复工作难以推进,工伤员工难以重返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服务中也存在各种的问题,迫切需要在立法层面上对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予以引导和规范。”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许少英说。
“工伤保险具有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大功能,伤残员工劳动力下降,他们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对象,但目前的工伤康复却是我们各项工作中的短板。”深圳市社保局局长袁建勇在会上提到。今年初深圳正式着手起草《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前期作了大量深入调研,借鉴了一些省市如广州、南昌工伤康复工作的经验,对当前深圳工伤康复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拟定了《办法》初稿,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终于形成了今天的办法草案。
每人每月500元康复津贴专家建议不能“一刀切”
《办法》把工伤康复期包括康复检查期、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康复对象在工伤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期间,享受康复诊疗和康复服务项目待遇。工伤康复诊疗和服务项目待遇符合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范围的,从工伤康复专项费用中按本办法的规定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的残疾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康复期间享受每人每月500元的康复津贴。康复对象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批准转诊到市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其交通费和伙食补贴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因工出差标准,由工伤康复专项费用中支出。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在医疗康复后,参加本市职业康复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康复费用支出,期间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职业培训津贴。
康复后的待遇处理方面,为使工伤员工安心接受康复治疗,《办法》建立了激励引导机制,康复对象在伤病情相对稳定的状态下,可申请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经康复后残疾等级降低的,不降低已享受有关工伤康复待遇。“这样做虽然会增加我们的支出,但能够让工伤人员安心接受治疗,有助于他们尽快康复,重返工作岗位,相比他们康复后为社会创造的价值,这点投入不算什么。”袁建勇说。
对此,中国康复协会理事、深圳第二人民医院康复科主任王玉龙和龙城医院院长王玉林均认为,《办法》对工伤康复和职业培训均提供津贴,显示其科学性和人性化一面,但工伤有10个等级之分,轻重不同,如果统一补贴500元,会出现轻伤者用不完,而重伤不够用的情形。两人建议:因人而异调整津贴款项。与会不少专家们同时认为,应成立一个独立的评估小组,按照不同等级在不同康复治疗阶段对康复人员及时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其康复治疗方式和发放津贴的数额,使得相关款项真正用到实处。
社保基金每年多支出2亿不影响基金正常运作
据测算,深圳市每年应进行工伤康复人数大约为3000人。每人平均康复3至5个月,平均每人每月康复诊疗和服务项目待遇的费用为1.5万元(广州为1.2万元,南昌为1万元),总共每年工伤保险康复基金支出为3000人×4个月×1.5万元人=1.8亿元。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该基金支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承受。每年工伤康复诊疗和服务项目的工伤康复基金支出为1.8亿元。
测算发现,《办法》实施后,社保基金每年将会多支出2亿多元人民币。“深圳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完全可以承受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待遇支出,不会让用人单位去买单,以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袁建勇说。
专家说法
“康复应从车轮底下开始”
“《深圳市职工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力度之大、考虑之周密、待遇之好是前所未有的,充分显示了深圳市有关部门的高瞻远瞩。”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主任汪家琮教授说,康复事业的发展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我国目前的康复医疗水平相对落后,而各个城市之间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不少城市有且仅有一家康复医院,而深圳却有8家,而且还在不断增多,显示了深圳对康复工作的重视,对劳动者的重视。
汪家琮教授同时纠正了人们以往对康复工作认识的误区。“不少人认为康复工作是从病人治疗结束后才开始,通过康复治疗让病人能够正常出院回家就算是结束,这是错误的。”汪家琮说,康复治疗应该从车轮底下就开始了,也就是从发生事故后,我们应该怎么处理伤者才能够使其减少伤害就已经开始了,而且康复治疗的最终目的是要让患者可以回归社会,从事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而不是让病人回到家里,成为家人的负担。
“目前,经过康复治疗后能够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的员工比例不超过19%。”汪家琮教授建议,深圳应在《办法》出台的基础上,尽早探讨身体、精神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以后,对口的用人单位接纳康复劳动者的后续工作,让他们能够回归到正常生活中去。
《办法》界定
三种情形纳入工伤康复范畴
《办法》明确指出: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为尽可能的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或因其具有康复价值而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
《办法》将三种情形纳入工伤康复范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1个月)未满最长工伤医疗期(24—36个月)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医疗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其他符合工伤康复介入标准的。(记者/叶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