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东频道
gd.xinhuanet.com
 
 您的位置: 新华网广东频道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制新闻
摩托改线乘客跳车亡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06-10-21 11:52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新华网广州10月21日电(余亚莲 从法宣)叶某(男)开摩托搭朱某(女),两人约好去从化温泉镇龙岗圩,叶某却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朱某一再要求叶某停车,叶某不理,情急之下朱某跳车身亡。近日,从化法院一审认定,叶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新快报》报道,今年2月8日晚上11时许,叶某与廖某驾乘两辆摩托车,到从化市温泉镇找女青年朱某及方某,并与朱某、方某约定到从化市温泉镇龙岗圩。朱某坐叶某驾驶的摩托车,方某坐廖某驾驶的摩托车,沿105国道往广州方向行驶。当叶某驾驶摩托经过转往龙岗圩的路口时,未按约定向龙岗圩方向驶去。朱某当即要求叶某到龙岗圩。叶某说,廖某驾驶的摩托车也没有转入龙岗圩,改去街口街,朱某勉强同意了。叶某驾驶摩托车继续行驶,到了路口,朱某见叶某仍不按约定转入街口城区,而继续沿105国道向广州方向驶去。朱某越想越害怕,要求叶某立即停车让其下车,否则就跳车,并拍打叶某的肩膀大喊“停车”。

    叶某对朱某的喊叫置之不理,继续驾车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05国道大江路口路段时,朱某见叶某仍不停车,真的就从车上跳下来,致使头部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叶某解释不清为何擅自改变行车方向。从化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叶某明知朱某跳车可能会伤亡,却过于自信朱某不会跳车,而未停车,致使朱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鉴于叶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 责任编辑: 魏晓航 )
 读图时代
粤贴精选
 
特别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