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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毒枭刘招华在国际禁毒日被宣判死刑
2007-06-27 07:26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6月27日电(记者 肖文峰)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上午9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震惊全国的刘招华等人毒品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刘招华因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同案人郭锐荣被判死缓,帮助刘招华逃匿、转移赃款的李晓青、郭鸿飞、郭荣堂、阮锦平等人也分别被判五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刘招华案恰巧在去年的国际禁毒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5年至1999年,被告人刘招华先后伙同同案被告人郭锐荣、陈炳锡(已被一审判处死刑)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地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2675千克,并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到广州、普宁等地贩卖。刘招华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100多万元,并以化名开设账户存入银行,用于购买房产、厂房等。

    1996年7月5日,刘招华的两名同伙陈文印、张明辉在福州贩毒时落网。但追查毒品来源时,二人只称供货者系一台湾人,不知道名字和联系方式。直到当年底,福州市法院判处二人死刑,为了立功免死,二人才供出刘招华是供货人。自此,刘招华进入了警方的视野。1999年11月4日,刘招华指使郭锐荣将制毒设备等运到其在福建省武夷山购买的别墅里,之后,刘招华伙与妻子李晓青、同案人郭锐荣潜逃。

    期间,李晓青在刘招华的指使下,于1999年11月4日和5日将刘招华存在中国银行福建省建阳市支行李晓青名下金穗卡内的532万元人民币赃款转移至其家人及亲友名下,以逃避侦查。1999年11月6日,李晓青还筹集120万元人民币在福建武夷山交给刘招华,协助其外逃。2005年3月5日,李晓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999年,公安部向全国发布了对刘招华的通缉令,2004年11月24日又加强为悬赏20万元的A级通缉令。5天后,福建省公安厅也为缉捕他而悬赏20万元。2005年3月5日,福建警方在福安市将刘招华抓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招华辩解称其制造、运输、贩卖的物品是盐酸左旋或盐酸右旋甲基苯丙胺,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毒品。刘招华的辩护律师也要求对"毒品"重新鉴定。为此,在法庭第二次开庭时,鉴定人之一的裴某某到庭作证,对本案涉及毒品的有关专业问题予以解释,明确指出本案中被缴获的毒品,经鉴定是甲基苯丙胺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即为法律所规定的毒品。

    法院审理后以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招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有相同罪行的被告人郭锐荣因为能积极揭发被告人郭鸿飞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晓青因为刘招华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被判窝藏罪;同时,还因转移刘招华犯罪所得,被判转移赃物罪。法院决定两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本案中,郭鸿飞、郭荣堂、阮锦平三名被告人则均因明知刘招华或李晓青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仍分别为他们提供通讯工具、资金、住房等帮助,被判犯窝藏罪,分别获刑五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

    宣判后,刘招华仍坚持认为自己所制造的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毒品。除郭鸿飞外,其他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要上诉。(完)

 
( 责任编辑: 何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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