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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私企财产不属见义勇为?
2007-09-11 10:29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一私企保安反抗劫匪受伤,工伤认定一波三折,其所属企业性质成认定关键

    新华网广州9月11日电(杨秀伟)劫匪入厂抢劫财物,南海某金属制品工厂保安沈雁清奋起反抗,一把抓住劫匪砍刀,导致虎口受伤。但从去年5月受伤到现在,因有关部门认为其行为不属工伤,除了医疗费,他没有得到工厂一分钱赔偿。劳动部门初次认定工伤后又撤销,南海区政府行政复议则认为他所属企业不是国有或集体企业,其行为无关保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不能视同工伤。无奈之下,家境贫穷的沈雁清申请了法律援助,日前,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他终于获得一次重要胜利,南海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南海劳动局重新对沈雁清作出工伤认定。     

    劫匪来袭反抗受伤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年52岁的沈雁清是湖北省老河口人,现在南海狮山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去年5月16日凌晨2点多钟,五六名男子持刀入厂抢劫,进入保安室将正在值班的保安毕某制服后,几人又欲控制正在保安室里屋休息的沈雁清,沈惊醒后当即反抗,一把抓住了一名劫匪的长刀,结果左手虎口严重受伤,后评估为十级伤残。让沈雁清不能理解的是,劳动部门对他的工伤认定前后截然不同。     

    状告劳动局一审胜诉     

    沈雁清没有放弃,他决定打一场“民告官”的官司,状告南海劳动局。今年6月19日,南海法律援助处接受了他的申请,并指派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尉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7月16日,该案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开庭。     

    日前,南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沈雁清是一名保安,其特殊身份与职责以及其休息的场所,决定了其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不宜作严格区分。沈雁清受伤地点在保安室内屋,且受伤时非当班时间,但其不当班并不意味着没有保安职责。沈雁清是在与抢劫人员搏斗中受伤,应理解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第3项规定的工伤情形。据此,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南海劳动局今年3月21日作出的认定,要求对沈雁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完)     

    争议焦点     

    虽然沈雁清是在与犯罪分子搏斗中受伤,但没有证据证明搏斗原因是为了保护公司财产,而且该金属制品公司不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南海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理解不能太狭隘,因为社会管理秩序就是公共利益,入厂抢劫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就是维护公共利益。

    ―――沈雁清辩护律师成尉冰     

    ■工伤认定经过     

    ●去年11月10日,南海劳动局出具首份工伤认定书,认为沈雁清受伤属于工伤,符合《广    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第3项规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厂方提出异议后,今年3月21日,南海劳动局又重新作出认定,认为沈雁清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10条规定,不属于工伤;     

    ●今年6月4日,南海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该金属制品公司不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并不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沈雁清行为不属于工伤;     

    ●今年7月16日,沈雁清状告南海劳动局一案在南海区法院一审开庭,其辩护律师认为,入厂抢劫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就是维护公共利益;     

    ●日前,南海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南海劳动局今年3月21日作出的认定,要求对沈雁清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 责任编辑: 李智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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