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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不同于普通盗窃金融机构犯罪
2008-03-04 09:38 来源:南方日报

    省律师协会在穗专题研讨,认为量刑上应作适当处理

    新华网广州3月4日电  (陈球 洪奕宜)许霆取款案目前还在重审中,案件的特殊意义引起了省内外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昨日上午,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了一次“许霆案”学术研讨会,邀请业界律师、专家学者等与会讨论。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表示,“许霆案”在量刑上应作适当处理,毕竟和普通盗窃金融机构罪有所不同。     

    “97%的人会做,怎么能说是犯罪”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徐松林表示,在这个案子里,好像民众对法是一种误解,他感觉“法不外乎情”,“如果民众的感情和法律的规定出现了非常大的差距,不是民众的感情或者理智出现了错误,而是法律有问题”。

    徐松林指出,公诉机关的指控有逻辑矛盾。他认为,同样按照1997年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钱,但盗窃金融机构的钱并不能反推出盗窃金融机构。

    徐松林表示,罪与非罪,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一个理念上的标准,叫做期待可能性。在这个案子里,当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有网站调查,97%的人会做取款这个事,“那你怎么能说这个事是犯罪?”

    而来自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的何长明则称,他已经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份建议,建议设立金融侵占罪,以解决电子记录出问题而导致的非法占用钱款不归还的问题。     

    新技术凸显法律不尽完善     

    作为业内学术研讨,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更多的是从技术层面的角度,如针对“ATM的性质”展开讨论。

    广东省律协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海宁表示,大量的网民及纷繁的电子商务活动,使得电子商务纠纷不断增加。“许霆案”属于在新技术运用中形成的新型侵权情形。“如果按照法院将ATM看成金融机构的定义来看,柜员机是虚拟的银行职员,那么,柜员机的出错如同银行职员出错,取款的人是否就构成犯罪呢?另外,ATM的所有权属于谁?也不排除由银行租赁来的可能。”

    蔡海宁认为,单纯从民法、刑法角度都不能客观、全面地作出解释,而说到底,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的广泛使用,使得原有法律不尽完善之处凸显出来。“许霆案”所遭遇的法律困惑也将促使我们国家在以后的立法方面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     

  “立法理念和执法理念冲突”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爱斌表示,“许霆案”在量刑上应作适当处理,毕竟和普通盗窃金融机构罪有所不同。杨表示,现有诉讼法规定,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但没有法定减轻情节,要报最高法院批准。“但最高法院从不接受类似报告”。

    杨爱斌称:“我听过高院的领导说过,他们就这个问题专门和最高院的领导请示:如果上报,最高院会不会同意?最高法院说你千万不要报,你一报工作量多大?而且他们本来就认为法官应该有适当的自由裁定权。”

    “但我们的诉讼法没有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定权,这也不符合审判的基本原理,所以这有一个立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冲突问题。也是一个本位主义的问题,不想增加那么多工作量。”杨爱斌说。 (完)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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