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珠海3月13日电(赵聪) “3·15”将至,消费维权渐成热门话题。昨天,香洲区消委会公布了2007年其调解的十大消费典型案例。这十个案例是他们从2007年处理的大量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内容涉及二手房、美容美发、食品销售、装修等多个领域,均属比较重大或比较特别的案例。消委会不仅公布了案例,而且还对案例予以了点评,以期对广大消费者消费维权有较大的指引和帮助。
案例一:
交易不成 中介不退房款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消费者肖女士于2007年5月9日,在“创辉珠海某分公司”看中一套65m2,价款为23.8万元的二手房,交500元保证金后,签下经纪委托合同;其后按要求又缴纳第一部分楼款2.95万元给中介公司,并约定20日内将购房余款20.8万元转入中介公司的银行账户。正式签订《珠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出卖方发现购房款不是直接打入自己账号而拒绝出卖房产,主合同不能订立。消费者交款、汇款共计23.8万,中介公司以种种借口不肯退款,还说欠佣金费4760元,强行让肖女士挑选其它二手房。肖女士感觉自己遭遇强盗一般,便向香洲区消委会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解,被诉方退还肖女士保证金、第一部分房款、购房款共计23.8万元。
点评: 该中介的经纪委托合同多个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3条、第5条和第54条、第116条和427条的法律规定,合同多处条款为霸王条款和合同陷阱。
案例二:
选楼不成 诚意金不退
李先生2007年5月在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看中一套95.7m2房,由于是替老人选楼,还不能确定,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先交1万元诚意金,老人挑不中就全额退款。其后,老人看后认为楼层太高不合居住。李先生便向该中介要求返还诚意金,该公司不肯退款。
处理结果:经香洲区消委会调解,该公司退款1万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先斩后奏 强制消费药材
2007年10月13日,韩先生从拱北出关,在珠海湾仔某商行被人游说购买了三斤“金霍斛”,刷卡25700元,付现金10000元。商家销售药材时不亮价格牌,口头以每斤1000元报价,交款前已把消费者选购好的药材加工成片,再拿出每两1000元的价格牌结账,导致几千元的消费变成几万元。
处理结果:经工商部门调查调解,商家全额退还货款35700元。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例四:
洗头不慎 造成耳膜受损
2007年2月3日,李某在南屏某美发厅洗头,由于洗发水进入耳朵及服务员处理不当,导致耳膜破裂。之后,李某耳病越来越严重,要求商家负责后续治疗,商家推诿不理。
处理结果:经消委会多次调解协商,被诉方同意一次性赔偿2000元人民币给李某。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案例五:
销售过期牛奶 三孩子中招
陈小姐于2007年11月29日在香洲某超市购买光明牛奶一箱,12月1日家中三个小孩饮用后出现呕吐,送医院治疗。事后,陈小姐发现牛奶的生产日期是10月4日,保质期25天,购买当日,这箱牛奶就过期一个多月,遂向商家提出索赔。商家同意赔偿医疗费,不同意赔偿营养费2000元的要求。
处理结果:经消委会调解,被诉方除支付三个孩子当日治疗费外,赔偿1000元作为孩子的营养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