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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五星级酒店店铺出售假冒“LV”
2008-03-19 07:48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新华网广州3月19日电(记者 孔博) 广东东莞一五星级酒店大堂的店铺出售假冒“LV”产品,被该品牌的持有者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LV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该酒店与店铺的租赁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共同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2007年8月,LV公司委托2名代理人位于东莞某镇的金凯悦大酒店(五星级)内的一间店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2150元的印有“LV”商标领带、手袋、鞋、皮带等,并当场取得印有该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印有该酒店收银员专用章的打印单。

    随后,LV公司以销售不同侵权产品为由分别起诉金凯悦酒店公司,请求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法院应被告的申请将店铺租赁者赵某列为被告。

    经庭审勘验,LV公司购买的产品使用了假冒的“LOUIS VUITTON”标识。被告辩称,假冒的LV产品并非该酒店销售,而是赵某销售的,该酒店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金凯悦酒店公司与赵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将酒店大堂内的商场出租给赵某从事个体经营,租金约为每月2万元;店铺工作人员需穿酒店统一制服,所有商品须经酒店同意后方可销售,店铺未悬挂任何招牌或标注店名。

    法院认为,LV公司的注册商标“LOUIS VUITTON”受我国法律保护,从相关证据和查明情况来看,某酒店公司对出租店铺的管理已延及店员的日常规范和商品的销售监控,因此赵某与某酒店公司是涉案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酌定共同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考虑到该酒店地处东莞市某镇,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小,故对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贩假者利用消费者对星级酒店的信赖心理、在高档酒店的大堂店铺出售冒牌商品的现象并不罕见,此案警示酒店经营者很有可能为出租的大堂店铺贩卖冒牌商品承担连带责任。(完)

 
( 责任编辑: 聂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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