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26日电(文远竹 任宣)利用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节假日或者其他重大社会事件,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经营者,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记者从昨日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
《办法》对行业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也进行了规范。行业组织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条件,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强行统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违者将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办法》规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办法》规定,当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政府部门可以限定差价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