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小孩在幼儿园老师组织上厕所时不小心摔伤,额上留下一道疤痕。家长认为这是幼儿园未尽责所致,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广州市中院终审后,小孩家长获赔。
小轩原本是番禺广地幼儿园小小班的学员。2006年2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小轩所在班上完课后,幼儿园的老师组织小轩和其他小朋友上洗手间。谁料,小轩摔倒碰到便池上受伤。小轩父母为此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和15000元的继续治疗费用等。
法院一审判决,广地幼儿园赔偿小轩的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694元。同时,幼儿园还将入托费500元退还小轩。
但小轩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至于小轩父母所说的后续医疗费用,中院称“因该费用尚未发生”,不予处理。最终,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记者林霞虹、李钢 通讯员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