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视新闻》(韦伟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昨天(17日)原则通过《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对限价商品房申购资格、转让和监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限价房申购资格除了原有的广州市城镇户籍、首次置业和达到晚婚年龄要求外,还增加了收入要求。个人申购的,本人税前年收入10万元以下;夫妻联名申请的,家庭税前年收入在20万元以下。必须同时符合这四个条件,才有资格申购。《办法》提出,城市建设被拆迁家庭、重点发展产业的从业人员、中高级专家等特殊群体,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购房者自办理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限价房,5年后出租或转让,或者再次置业的,需补交土地差价,按出租或转让时市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70%计算。如果限价房业主5年内再次置业,必须以原销售价格折旧将限价房售回给政府,或由政府重新安排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购买者购买。购买限价房需经预登记、公开摇珠确定购买顺序、实质审核申请人购房资格、购房资格公示、签订购房合同5道程序。为避免申请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骗购限价房,申请人收入情况在购房前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购房后经举报或发现申购人谎报收入,将收回限价房,永久取消购房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