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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2006-12-20 09:28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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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2月20日电(刘茜 张祥 梁嘉敏)  笔者昨(19日)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等16种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一般可在门诊治疗、医疗费用高的疾病,经各地级以上市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可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并由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费用。

  明确规定门诊特定病种

    根据指导意见,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并经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确定,在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疾病。

    其确定原则为:治疗周期长、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病种;病情相对稳定,但必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否则会恶化。此外要本着定性准确、慎重考虑的原则,严格界定特定病种及其并发病的门诊治疗,并且应充分考虑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坚持循序渐进、逐步纳入的原则。

    在这一原则下,指导意见提出了高血压病(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等16种疾病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参考范围。

    须经两名副主任医师签名

    参保人员如患有当地所确定的门诊特定疾病,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待遇,并办理有关手续。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提出门诊特种病种支付申请的资格确定一定要按程序审批,严格把关。一是要在特定的门诊特定病种诊断医院就诊,并由诊断医院的两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师在体检表上同时签名,医务科加盖公章。其次要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复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复查制度,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定期复查,复查结果作为享受相关医保待遇的依据。

    如发现诊断医师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医师接诊参保病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应停止该定点医院的定点资格;参保人如有造假的,要追回所支付的费用。

    支付费用实行年度限额

    在医疗待遇方面,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的疾病治疗所使用药品及治疗项目必须与该疾病治疗相符,同时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规定以外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一并计算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内,采用年度限额支付的办法。

    ■链接·16种疾病

    高血压病(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 (完)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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