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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批发企业应负“验药”责任
2007-08-14 16:10 来源:羊城晚报

    新华网广州8月14日电  庭审的情形与上次开庭相似,两经销商金蘅源公司、广东医疗保健公司仍然坚持表示自己没有检验药品质量的责任。而中山三院则针锋相对,指出根据国家药监局内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质量检验是药品批发企业的法定责任。

    中山三院的律师当庭列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力证金蘅源和广东医保有检验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她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金蘅源公司是药品批发企业,假亮菌甲素是其首营品种,因此其具有进行内在质量检验的义务。而金蘅源公司只是向齐二药索要了质量检验报告,没有对涉案假药做内在质量检查,违反了国家规定。广东医保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广东医保认为,医保向金蘅源购买齐二药的亮菌甲素并非属于首营品种,所以不需要承担检验药品内在质量的责任。(完)

 
( 责任编辑: 李绍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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