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8月14日电(余亚莲)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刑事部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尹家德、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据《新快报》报道,获得国家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生产的药品遍布全国的知名药厂齐二药,其采购、质检、生产的一整套严格的流程就掌握在这5名被告手中。在法庭上5名被告实话实说——分管药品质量的副总说“公司有惯例,检验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出报告”;负责验药的化验室主任自称“从未学过化学”;分管采购的副总说“国家权威GMP认证是花钱买的”……这些令法庭数度哗然的大实话,字字句句都将齐二药厂的药品生产变成了一个黑色的幽默。
分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甚至这样比喻采购药品原料:“这就好比买猪肉,你去买两斤猪肉,怀疑里面有猪肉精,难道你会去养猪场实地考察吗?”
然而,买药毕竟不是买猪肉,经他批准买回来的药品辅料,经过了“看不懂质量报告”的采购员、“初中文化”的化验室主任和赶着生产把“不合格(原料)也当合格”的老总,最终生产出表面上安全合格的药品,并堂而皇之地通过合法的流通渠道,注入亟待得到救治的患者体内,最终在广州成为杀人的毒药,导致13人死亡。
5被告人一一出庭,广州中院从上午9时一直审理到晚7时,法院将另行择日宣判。
数十名受害者索赔2000多万元的民事部分今日还将在天河法院继续审理。
■昨日,齐二药假药案五名被告被指控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广州市中院受审。从左至右依次是尹家德、朱传华、郭兴平、陈桂芬、钮忠仁。
假药产销流程:
1、王桂平(另案处理)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冒充“丙二醇”出售。
2、齐二药厂采购员钮忠仁,未经考察,采购了王桂平的假冒“丙二醇”。
3、主管采购的副总经理郭兴平,同意钮忠仁的采购计划。
4、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发现假冒“丙二醇”不合格,向朱传华汇报。
5、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示意陈桂芬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
6、“二甘醇”冒充“丙二醇”作为原料制成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中山三院。
7、中山三院使用该批药品,导致13名患者死亡。
新快辞典
丙二醇:属于是一种惰性药用辅料。所谓惰性辅料,是指不参与治疗、没有活性的物质。例如淀粉,对药物疗效是没有影响的,只是有助于压片的成型性。丙二醇在制药中一般起增强溶解性的作用。
二甘醇:又名二乙二醇(DEG),主要用作合成纤维的软化剂、烟草的湿润剂、化工产品的中间体和溶剂等,且只能作为工业用途。它与医用丙二醇从外观到品性看去极为相似,但性质和用途截然不同。二甘醇对人体具有很大的毒性。权威资料显示,人约摄入1mlDEG/kg(相当于1.116g/kg)即可发生严重中毒,其中大多数病例在服用后24小时出现胃肠道刺激症状和肾损害的表现,严重者因肾衰竭而死亡。
庭审实录:五被告惊爆假药生产黑幕
1、采购环节:
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我完全看不懂供货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控罪行:钮忠仁是齐二药厂的采购员。2005年9月,钮忠仁没有对供货方进行考察、也没有要求供货方提供样
品进行检验,在采购辅料“丙二醇”时,在未确切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的供货资质的情况下,即通过电话联系向其购买“丙二醇”。2005年10月,王桂平将1吨“二甘醇”冒充“丙二醇”卖给了齐二药厂。
钮忠仁56岁。据悉,齐二药厂负责采购药品原料、辅料的只有初中毕业的钮忠仁一人。这就意味着,齐二药厂如果要出5个品种的药,就要购买上百种原料,这上百种原料都需要钮忠仁一个人迅速采购到位。
在这种“根本忙不过来”的情况下,钮忠仁采购“丙二醇”的方式是这样的:2005年1月份之前,齐二药厂都是在天津采购进口的丙二醇,后来厂里领导要求在国内找一家有资质的生产企业进货,他便四处寻找“丙二醇”的国内生产商。一天,他收到王桂平的推销信,遂按照信上的电话联系到王桂平。他特意请示领导郭兴华要不要去实地看看,但郭兴华一口回绝说“现在通讯这么发达,电话联系就行了”。
就这样“电话联系”取代了采购过程中必须的“实地考察”和“小样检验”。其间,钮忠仁也曾担心上当受骗从而影响生产和销售,但对于产品质量他却“从来没担心过”,因为他认为,药品质量是检验部门的事情,跟采购没什么关系,不是他负责的范围,他也自称“完全看不懂供货商提供给他的质量检验报告。”
2、批准环节
主管药品采购的副总郭兴平——“GMP认证是花钱买的”
指控罪行:郭兴平是齐二药厂主管采购、仓储、运输的副总经理,在没有实地考察、没有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同意钮忠仁的采购计划,致使公司购入假冒的“丙二醇”。
郭兴平54岁了,自称“有点儿耳背”,但他在整个庭审中却语出惊人。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质疑郭兴平为何没有按照GMP认证的规定,在没有实地考察、没有对样品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批准采购药品辅料。对此,郭兴平打了个比方,“这就好比买猪肉,你去买两斤猪肉,怀疑里面有猪肉精,难道你能去养猪场实地考察吗?”
一辩护律师追问齐二药厂GMP的认证,郭兴平则声称,这个由省药监部门发放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权威认证是厂里“花钱买的”,“就是一个光碟材料,是厂里花10万元买来的!实践中完全不具备可操作性”。
郭兴平自信地认为,厂里有20多人组成的质检队伍,不用他来把关。
3、化验环节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我们科11个化验人员没有几个懂相关的化学知识,大部分人都没有经过培训”
指控罪行:陈桂芬作为齐二药厂化验室主任,负责对原料、辅料进行化验,她在对假冒“丙二醇”进行化验时,发现了该批假冒“丙二醇”“相对密度”不合格,但她没有作进一步的鉴别,并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按朱传华的授意开具了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药品生产。
齐二药化验室主任陈桂芬的“真心告白”惹来旁听人员阵阵苦笑。
陈桂芬有些憔悴,今年55岁的她头发花白了。她在庭审中爆出了齐二药厂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的内幕。
陈桂芬说:“我们科11个化验人员没有几个懂相关的化学知识,大部分人都没有经过培训,有些人还没有上岗证。”而“初中毕业,不懂化学”的她没参加过培训,但轻而易举地拿到了黑龙江省药监局颁发的上岗证。
至于她为何能当上化验室主任,她直言“我的文化资历、能力,根本就不具备这个资格,但我们单位领导看我常年工作认真,就让我当了。其实我根本什么都不懂,只知道跟领导汇报,怕出事。”她的声音有些哽咽,用手抹了一下眼泪。
这位“齐二药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却“年年都是质量标兵”。陈桂芬交代,厂里曾对两批购入的“丙二醇”进行了相对密度检验,发现这两批购入的“丙二醇”都比正常的“丙二醇”相比密度高。陈桂芬马上将结果报告给主管领导朱传华,称这批原料“可能有问题”,但朱传华仍授意她开出检验合格的报告书,将原料送达生产车间使用。
陈桂芬和朱传华都认识到原料有问题,但以为只是纯度不高、含有杂质,万万没有想到是致人死命的“二甘醇”,甚至对于“二甘醇”这个名词,他们都是出事后才知道有这种化学物质,以前“根本没有听说过‘二甘醇’”。
4、质检环节
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朱传华——“公司有惯例,如果(原料)有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报告书)开出来”
指控罪行:朱传华是齐二药厂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明知该批假冒“丙二醇”的“相对密度”不合格,并且公司检验设施不齐全,检验人员检
验资质不全,依旧授意陈桂芬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生产药品。
对检方指控其授意陈桂芬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致使该批假冒“丙二醇”被投入生产药品,朱传华在法庭上的回答是“因为生产急着用”。
在公诉机关的一再追问下,他又称,“公司一直有惯例,如果(原料)有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报告书)开出来”,并称“历来都是这样”。
5、最后拍板
齐二药总经理尹家德 ——“原料进厂的时候,具体的部分由具体的人员负责,我并不清楚。”
指控罪行:尹家德作为齐二药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的全面工作,未严格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明知本公司绝大多数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对公司的物料采购、药品生产等生产活动的管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上述假冒“丙二醇”被投入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等药品。该亮菌甲素注射液最终被投入市场。
57岁的尹家德曾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大代表。他坐在被告席上跷起了二郎腿,法官两度严厉提醒他“注意坐姿”。
尹家德表示对指控有意见。他说:“原料在进厂的时候,具体的部分由具体的人员负责,我并不清楚。”该原料用于生产和销售时,他也已经辞职。他还说:“每年药厂都要进上千批药,不可能每批药都要向我报告,也不可能每次有质检问题都向我报告,这些都是主管副经理的事。”
对于人事安排的问题,尹家德推说质检人员的任命都是副总的事情,他并没有人事任免权。
五被告最高判七年?
被控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刑期为七年齐二药案五名刑事被告控诉罪名均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这意味着如果五名被告指控罪名成立,最多只能判七年。对此,有人质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还有一个最高刑期可以判决死刑的罪名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为什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起诉五名被告?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对此解释,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必然危害人体健康,但仍进行生产、销售。如果生产者不是故意生产假药,而是由于过失或者制造过程中的缺陷,使生产出来的产品未能全部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如果销售者不是故意销售假药,而是因未能识别而误售假药,或者司药人员抓错了药,致使他人健康受损,同样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主观上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在实施行为前或者实施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齐二药厂的五名被告本身并没有故意要制造假药,而是在采购、检验、生产等各环节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严重事故的发生。因此,五名被告被控诉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辩护律师:不能由齐二药一家“背黑锅”
昨日庭上,不少齐二药厂辩护律师都提出,齐二药厂在此次假药事件中确实是“难辞其咎”,但是出了这样的后果,不能由齐二药一家“背黑锅”。
辩护律师在庭上称,首先,国家对亮菌甲素注射液的检验有缺陷,对这样一个能致人死亡的药品,国家
检验出来的结果却是合格的,这是第一关。
其二,药品进医院时,也是要接受检验的,更何况齐二药生产的10毫升装的亮菌甲素是首次经营的品种,但在这次事件中,这个法定的检验却没有机构去做,这是第二关。
律师还认为,医院在使用齐二药的亮菌甲素时在剂量、患者适用范围上没按说明书规范操作,65个人使用了,只有15人出现了不适应症状,因此,医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律师提出,经过一个又一个环节,一道又一道门槛,最终出现这样的结果,不应由齐二药独立承担责任。
受害人家属:对GMP认证药品没信心
“说实话,我对这些国家GMP认证的药品已经没有信心了。”对于已经通过国家GMP认证的企业竟然出现假药事件,周先生语气中带些心痛地对记者说。周先生的父亲就是齐二药案的第一例患者。
虽然周先生昨天没有亲自旁听齐二药案件刑事部分审理,当得知在庭上齐二药厂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自称不懂化学知识、副总经理郭兴平称GMP认证就是花了十万元买来的等情况后,周先生显得很平静。周先生说,这些都是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现在所有的药企都是凭着自己的良心生产药品。在竞争和价格的压力下,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企业就在原料上动手脚。”由于自己是齐二药案的直接受害者,周先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大药品监管力度,“整个齐二药案暴露出我国制药行业存在的纰漏,作为老百姓,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药品的质量,保证老百姓的用药安全。”
■新闻背景:齐二药假药案多名官员受到行政处分
广东警方侦查完结之后,于2006年9月29日,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天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尹家德等5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因“案情重大、太复杂”,天河区法院向广州市中院申请移送此案,获得批准。
监察部此前决定,给予黑龙江省药监局副局长陈淑兰行政警告处分,齐齐哈尔副市长任仕杰行政警告处分,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行政记大过处分,齐齐哈尔药监局副局长荀福波和安监科科长姜洪涛行政撤职处分,齐齐哈尔黑龙集团董事长张卫东行政记大过处分,黑龙集团总经理王洪基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江苏泰兴市工商局局长刘存传行政记大过处分,泰兴工商局城北分局局长叶瑞先行政撤职处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