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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红帽子”成就“黑老大”
2007-12-11 19:45 来源:南方日报

    新华网广州12月9日电(毕式明)曾作为省公安厅8起督办案件之一的阳江市梁春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日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梁春光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梁春光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网罗“马仔”称霸一方

    现年38岁的梁春光为阳江市江城区人,1998年以来,他先后伙同卢德形、林进宁、成满伟、杨庆理、梁扳运等无业人员,在市区、江城区埠场镇一带,为追收债务、泄愤报复而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一股恶势力。2002年8月,梁春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坐监2年。2003年9月,梁春光出狱,但他不思悔改,陆续网罗卢德形等一批“马仔”继续为非作歹,形成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间,梁春光以其在江城区埠场镇山外西海边经营地为据点,纠集卢德形、林进宁、成满伟、叶其律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欺压、残害群众,欺行霸市,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重伤、1人轻伤,敲诈勒索他人钱财23400元,并实施10起黑社会性质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

    操纵燃气价收取“协调费”

    2004年1月至6月,梁春光等人以恐吓、胁迫等手段迫使阳江市煤气公司、国珠燃气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分公司统一燃气价格,确定三家公司在阳江市区的市场份额,提高气价,从中收取每瓶3元至5元的费用。同时,梁春光等人要求阳江市区的煤气瓶收集点要到上述三家公司充气,不准到外地充气。梁春光等人通过非法控制当地的煤气市场,半年内敛财50余万元,除了每瓶气按原来煤气公司的惯例,每瓶气支付2元回扣给收集散瓶的店主外,余款均据为己有。

    群众上访血泪控诉

    200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平冈镇周村村民冯某某到山外西村委会梁春光、蔡大坤的“白仔”螺养殖场挖螺。梁春光发现后,便以冯某某偷“白仔”螺为由,纠集一帮人强迫冯某某写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并要冯某某用电话通知家人拿钱来,在冯某某的家人交了5000元后,才将冯某某放走。

    2005年4月开始,阳江市掀起严打整治风暴。这时,有群众向江城警方报案,举报以梁春光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市公安局和江城公安分局迅速展开侦查。5月份,梁春光等8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7月18日下午,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郭少波在市公安局接访了20多名埠场镇的群众,他们联名上访痛斥梁春光团伙施加给他们的累累伤害。倾听群众的血泪控诉,郭少波拍案而起,立即指示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要成立专案组,严查严惩梁春光团伙,还一方平安给埠场人民!8月份,该团伙另9名成员相继被警方抓捕归案。

    今年2月6日,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春光等17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梁春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梁春光应当数罪并罚,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梁春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案卷堆起1米多高

    阳江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以梁春光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罪行比较多,是该市首宗涉黑案件,也是人民群众反映的治安热点问题。今年3月5至6日案件开庭时,市中院部署大批法警加强警戒,合议庭法官连续加班加点审案,每天的庭审时间都从当天上午9时持续到晚上8时。据介绍,案卷40多卷,堆起来有1米多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多达35项,法官们逐一仔细审查。两个多月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多达115页、7.5万多字。

    一审判决后,梁春光等人不服,并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终审裁定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了阳江中院的一审判决。(完)

 
( 责任编辑: 李绍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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