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5日电(谭亦芳 邓文燕 孙思 蓝岚)近日,有供水单位以未收到上级物价部门相关文件为由,拒绝按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向学校收取水费。对此,广州市物价局昨日明确,从2007年10月1日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据了解,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物价部门明确要求,各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政策,一旦发现拒不执行或是超标准收费现象,物价部门将对其进行严肃查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