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3月14日电(顾瑾) 价值11500元的“IBM”笔记本电脑在投递途中不翼而飞,快递公司却以投递人未声明保价为由拒绝全额赔偿;羽绒服在中转仓库存放时被盗,却要消费者凭快递单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擅自拆封、免责扩大、延误不赔、限制索赔、推卸责任”......这些快递行业“霸气”十足的服务条款,常常令消费者“很受伤”。那么遭遇“霸王条款”,市民究竟应如何应对?“3·15”前夕,记者暗访了多家快递公司,揭开“霸王条款”的“硬伤”。同时通过连线相关学者及资深律师贺树奎,提醒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不仅要擦亮眼睛,更要大胆说“不”!
快递业条款“霸气”十足
据《深圳商报》报道,在赛格科技园工作的赵女士投诉称,去年7月3日,她委托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从深圳邮递一台价值11500元的IBM D830笔记本电脑到苏州,快件寄出2天后却无端失踪。
根据该公司网站上的跟踪记录显示,电脑于7月4日到达东莞进行分拣,随后发往无锡中转站;7月5日,又于无锡发往苏州。快件跟踪记录清晰显示:“5日凌晨8时58分,苏州吴永俊正在派件……”但当天,赵女士接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电话,电脑不见了。
“7个多月了,找中通理论了很多次都没有结果。”赵女士无奈的告诉记者,中通方面的理由是:“按照邮政法规定,投递人没有声明保价,公司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服务费的5倍。”如此低的赔偿,赵女士自然无法接受。双方各执一词,一时争论不下。
去年10月,陈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寄送一条水晶项链给远在北京的朋友,由于朋友出差,由同事代为签收。一个月后朋友回来发现水晶项链变成了仿水晶项链。陈先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而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却指着快递单据的背书条款说:“寄件起三十天内不提出索赔要求,视为寄件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而拒绝赔偿。
投诉激增“霸王条款”最惹眼
根据市消委会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我市快递行业咨询投诉量达到2337宗,与上年增长了61.28%,平均每天就超过了6宗。
而今年以来,本报维权热线便已接到市民有关快递公司的投诉十余宗,其中,大部分纠纷均涉及到快递业服务合同内容标准的界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
如快递公司拥有“绝对权利”,不通知寄件人即可开封检查寄件;不经平等协商,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快递延误不赔;限制索赔期限等,这一系列“霸王条款”正陆续浮出水面。
这些“霸王条款”的存在,使快递公司借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更使深圳快递业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总是日益突出,影响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市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秘书长郑艳玲这样认为。
遭遇“霸王条款” 请大胆说“不”
面对快递行业花样众多的“霸王条款”,深圳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提醒,在遭遇不合理条款的时候,消费者应提高警惕,这样有些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如投递前应仔细查看快递单,阅读详细内容;托运货物最好保价;收货前应切记先验收后签字,认真查看物品是否完整无损。
此外,针对快递企业的部分“霸王条款”,记者也专门连线了相关专家及资深法律人士,得知“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例如,有条款称:“若寄件人购买了保险,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贺树奎律师明确表示“属无效条款”。
贺树奎律师介绍,快递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寄件人与快递公司间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丢了件,快递公司就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件人与保险公司、快递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完全另当别论,不可混为一谈。
因此,律师建议,消费者遭遇这类“霸王条款”时,应该大胆说“不”,并通过正当途径寻求解决。如上文所述赵女士“电脑失踪”一事,罗湖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就表示,如果无法和解,投诉将被移交至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如果工商部门无法解决,消委会将支持赵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