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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福利院入院托养须知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2 17:10:19)    来源:    编辑:魏晓航

    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是负责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简称"三无")的孤老残幼收养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实行自费收养,接收家庭或单位照顾有困难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含弃婴)等。

        一、服务对象

    (一)公费收养:城市"三无"对象,由当地财政拨款供养;

    (二)自费托养:由家庭或单位提供托养费用,福利院提供代管代养有偿服务。包括:

    1、有工作单位、本人有一定工资收入的离退休孤寡老人;

    2、职工家庭中无力照顾的老人、残疾人;

    3、本人有亲属,并有经济来源,但自愿要求到福利事业单位养老的老人;

    4、普通医院收治不了、家属迫切要求送往社会福利院的危重病人、痴呆傻人员等。

    

        二、申请入院条件

        (一)城市"三无"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申请,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的居民;

    (二)自费住院人员应为社会居民群众中有经济能力赡养的孤老残幼,经家长或监护人向主管民政局申请并或批准的对象,但须有担保人和固定通讯联络地址;

    (三)住院者须经指定医院确诊无传染病、无精神病、无性病。

        三、申请住院程序

    (一)公费住院人员:"三无"对象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向福利院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体检,最后,凭民政部门同意入院证明到福利院办理入院手续。社会弃婴,应提供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和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和主管民政局的批准,方可接收入院。

    (二)自费住院人员:由单位或亲属直接向福利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户口底册和指定医院体检表,福利院根据托养条件、床位情况通知入院。入院时需签订协议书,双方或一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四、住院供养与收费标准

    (一)公费住院人员,其生活费由当地财政负责,经当地民政局拨给,其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

    (二)自费住院人员:实行按月交费住院;

    按月交费,入院时需缴交一次性住院设备费(室内设备及床上用品等设备),以后每月缴交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管理费等。办理入院手续时需携带身份证交院方验证。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社会福利院或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港、澳、台同胞和侨胞要求入院,其设备费、护理费、特护费、床位费等费用一律加倍收取。

    托养对象的医疗费和服装费由本人按实际支出承担。 社会福利院应公开自费收养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接受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出院和死亡

    公费收养人员进院后,原则上不安排出院居住,如有亲朋领养,办理好出院手续方可出院;院民身故后由福利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行火化,并通知派出所注销户口。 自费收养人员在住院期间,本人和亲属可以提出申请出院,但必须:一办理好有关出院手续;二按规定缴清各项费用。实行一次性交费的,按住院时间和同类人员月收费标准加医疗、服装费收取,多还少补。在院身故,属自然死亡的,由福利院通知单位或亲属办理善后事宜;属人为因素造成死亡的,除由福利院负责赔偿和处理善后事宜外,还要追究福利院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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