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阳光政务 > 办事指南 > 民政 > 正文
<-- 欢迎访问新华网广东频道  广东新闻总汇 纵览南粤新闻


申办社会福利机构须知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2 17:10:38)    来源:    编辑:魏晓航

    一、社会福利机构定义: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民政部令[1999]第19号)。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除外)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含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省政府令[1998]第37号)。

    二、业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外经贸部门审核。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三、申请筹办,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地的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具备开业条件,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基本标准

    (一) 有固定服务场所、必备生活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

    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五、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需提交的文件

    (一) 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

    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六、登记与开业

    申办人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工商法人)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开业。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新华网管理协调部 电话:010--63071853
 新华网新闻检索
组合检索  帮助
 ·焦点网谈
- 高校恋爱设禁区
- "后舍男生"文化冲击波
- 1碗面45 改革"小打小闹"难撼机场暴利
- 农民工子弟去哪寻找一张"平静的书桌"
- 独居老人去世半年无人知晓
- 作弊猛于虎 校纪遇法律尴尬
- 为何2次"叫停"难阻悲剧上演
- 谁在影响儿童的精神世界?
- 冷看暑期"少年宫热"
- 倾其所有奉献爱心
- 各地房市调控能否"一刀切"
- 劳资关系没"书证" 中毒无赔偿
 ·新华社记者看广东
- 首届"泛珠三角房博会"昨日在广州开幕
- 珠海市政府用创新基金帮助"海归"创业
- 广州老城区着力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系统
- 广东省加强对青少年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
- 被人致残后参与"撞车党"入狱半年
- 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展中外名家名作
- 广东省一县政府成立"对外签订合同联审小组"
- 广州:"以大带小"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
- 粤建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 "南海一号"在此保存
- 广州与日本两地进出口贸易总额近60亿美元
- 广州市决定拨1000万元贴息贷款收购散养鸡
- 广东省未来5年将投资万亿建设"十大工程"
- 内地海关配合"零关税" 加大通关便利化
- 第十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开幕
- CEPA实施以来3.5亿多美元港澳货物享"零关税"

版权声明: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电话:86-20-83321997 广告:86-20-83321997
制作单位:新华社广东分社网络中心 新华通讯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