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办社会福利企业须知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2 17:10:58) 来源: 编辑:魏晓航 |
一、社会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民福发[1990]21号、国税发[1994]155号) (一)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经省民政部门和税务主管机关审批同意的企业。 (二)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只挂名不上岗的不得计算在内)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四)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二、申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须提交的材料(粤民城[1992]119号)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安排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六)企业合法验资证明。 三、审批程序(民福发[1994]18号) 凡新办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受理民政局会同级税务部门审查,经地级市民政、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民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批。 四、具体税收政策(国税发[1994]155号) (一)增值税:1、"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 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后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2、"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3、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二)营业税:"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 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 (四)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五)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非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加工的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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