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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服务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2 17:12:16)    来源:    编辑:魏晓航

(一)殡仪管理

    1、火葬有关规定

    (1)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 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2)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 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 %;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 区。

    (3)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棺木。

    (4)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 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 具的证明。

    (5)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 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6)火化后的骨灰由丧主自行处理,可存放于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公墓, 也可埋葬植树和撒入大海,但不得到公墓以外的区域造坟埋葬。

    (7)火葬手续

    人老病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当亲人不幸去世后,在悲痛之余应 冷静处理好亲人的丧事。如亲人在家里去世的,应即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出具死亡 证明书;如在医院病故的,应由主治医生出具死亡证明书,同时到派出所办理注 销户口。办理上述手续后,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收殓尸体和进行防腐处理,发讣 告或通知死者单位和亲戚朋友,确定出殡日期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及殡仪服 务事宜,如租用遗体告别礼堂、花圈、灵车,选购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8)骨灰寄存手续

    遗体火化后,凭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到殡仪馆办理骨灰寄 存手续,交纳寄存费,领取骨灰寄放证。

    (9)遗体的接运手续

    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遗体接运管理的规定,在火葬区死亡 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并由当地殡仪馆收运办理,遗体原则上就地 火葬场火化。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 况确需运往其它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 出具证明后,才能办理遗体运送手续,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凡运回广东省境内安葬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安葬承办人须事 先征得安葬公墓或安葬地县级民政、侨务部门同意后,领取《遗体(骸骨)入粤 安葬证》,凭该证办理遗体(骸骨)入境手续。领证地点如下:

    香港:广州中华永久墓园香港办事处

    澳门:澳门殡仪馆

    2、土葬有关规定

    (1)暂未划为火葬区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土葬改革区应以乡、镇或管理 区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集中埋葬,禁止在公墓以外区域埋葬。

    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 接管和改造。

    (2)华侨较多的市、县可建立华侨公墓,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 遗体或骸骨。

    运入本省境内安葬的遗体、骸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兴建公墓须按国家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报 批手续。经有权审批的民政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 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营业;未经批准而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不准营业。经营性 公墓须有殡葬事业单位参与兴建和经营管理。

    (4)兴建公墓所需用地,按非农业用地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5)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具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骨灰占地 不超过1平方米。

    (6)公墓应进行绿化、美化、建成园林式的墓园。

    (7)禁止用耕地作墓地。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出租、转让、买卖墓穴 。禁止恢复或新建家园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 会同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坟,并恢复原来地貌。

    (8)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 、公路两侧建造坟墓。违者,由当地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迁坟 ,并恢复原来地貌。

    (9)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用地单位应登报或张贴通告,通 知坟主在限期内办理迁坟事宜,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应予以协助。过期无人办理迁 坟事宜的,按无主坟处理。

    (10)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人员逝世后,可实行土葬,但在有公墓的 地区应安葬于公墓;愿意实行火葬的,予以鼓励。

    

(二)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规定

    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三)有关罚款规定

        (1)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 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 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3)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 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 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

    (4)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 款。

    (5)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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