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5 15:43:15) 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魏晓航 |
一、内容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申请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和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依据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0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10、29条。 三、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填写好的申请表格;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五)办公场所证明(原件); (六)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七)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程序 (一)申报受理。向省劳动保障厅报送有关申请材料,资料齐备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出具受理回执; (二)核准发证。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人员对场地和资金、人员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拟文说明理由。 (三)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申办单位凭《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正式营业。 六、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址及咨询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 咨询电话:83177824,监督电话:83192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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