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5 15:43:36) 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魏晓航 |
一、内容 核准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广州地区)。 二、依据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第14号令); (二)《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经贸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91号)。 三、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良好记录; (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副本)及信用证明; (二)主要经营者的资历证明(复印件)和简历;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至少三名以上)的简历和职业介绍资格证明; (四)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五)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六)中、外方银行资信证明正本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中外方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具有良好信誉的证明;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由中、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 (十)拟设立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营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一)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省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呈报申报设立机构有关文件证明。 (二)核准。省劳动保障厅接到省外经贸部门转来的申请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有关申请件退回省外经贸部门。 (三)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获得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接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书之日起10日内,应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到省劳动保障厅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备案手续。 (四)工商登记。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在接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凭《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书》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六、时限 自收齐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单位(职业介绍许可) 培训就业处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广州市教育路88号,邮政编码:510030;咨询电话:83177824,监督电话:83192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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