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办类技工学校开办(广州、深圳市除外)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5 15:45:04) 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编辑:魏晓航 |
一、内容 审核技工学校开办资格,报省政府审批。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二)《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 (三)《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劳人培〔1986〕9号); (四)《关于我省技工学校设置审批及其程序的批复》(粤府函〔2000〕614号)。 三、条件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工学校设置标准。 四、需提交的资料 (一)正式建校报告,内容包括拟建校名、校址、学校建制、类别、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任命的校级领导成员名单及其简历,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主体专业设置及师资、实验实习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学校占地面积,教学、实习用房面积,办学经费来源保证及计划; (二)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由城建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如租赁校舍办学,需提交经公证的、至少20年期的租约文件; (四)学校章程;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举办学校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五、程序 (一)申请。申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呈省政府,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审核。受省政府委托,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办学条件审查论证,会省计委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审批。省政府审批后,由省劳动保障厅通知申办单位。 六、时限 审核工作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后报省政府。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单位 培训就业处 九、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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