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6:06:32)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 |
1、内容:下列情况以外的农用地转用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⑴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⑵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我省为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⑶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建设公共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住宅而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二十一、四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十三条;《审查报批办法》。 3、条件:⑴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⑵符合城市、村庄或集镇建设规划;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4)资金落实。 4、最终审批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5、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我厅审核时限为30日。 6、审批规程: ⑴农用地转用同时涉及土地征用的,规程与第㈠点第5小点相同; ⑵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征用集体土地的,在第㈠点第5小点中剔除土地征用的有关内容,其他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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