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用地更改用途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6:07:07)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 |
1、内容:经省批准的用地需改变原批准的用途。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3、条件:⑴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⑵项目经过依法批准。 4、最终审批机关:省人民政府(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我厅审批的用地,由我厅批准)。 5、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6、规程: ⑴需变更土地用途的用地单位持如下材料向用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用途申请: (A)改变用途的规划许可文件; (B)新建设目的批准文件,包括对用地单位的资质许可; (C)原批准用地文件;涉及土地出让的,同时提供原已 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 (D)涉及环保、消防等问题的,应出具相关部门意见。 ⑵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⑶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用地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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