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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6:08:15)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

    1、内容:省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其批准的建设用地予以回收调整使用。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3、回收条件:经省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报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闲置地回收除外):

    ⑴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⑵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⑶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⑷因单位撤销、适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⑸公路、铁路、机尝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4、最终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属1999年1月1日以前省政府授权我厅审批的,由我厅批准)。

    5、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6、规程: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A)回收土地申请书;

    (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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