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登记发证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6:08:5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 |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实施,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登记发证。) 办理依据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提供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人代表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确权来源证明文件,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 4.国土管理部门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办理程序: 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换发证书。 办理时限: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相关表格:《土地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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