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6:10:53)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编辑: |
办事内容: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广州、深圳和其他地级市以及顺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依据和条件: 1、依据:《行政复议法》 2、条件:(1)行政相对人认为广州、深圳和其他地级市以及顺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属于省国土资源厅管辖 提供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3份、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书5日内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决定受理 2、决定不予受理 3、告知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对案件进行审查;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时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