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管河道及出海河口水域滩涂开发利用项目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7:52:00)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编辑: |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珠江、韩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的河口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
1.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4.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5.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6.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水利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以上材料一式十份。 主办处室: 工程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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