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水许可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7:55:38)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编辑: |
㈠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七条;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国务院119号令); 3.《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4. 水利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政资[1995]494号); 5.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
1.在西江干流及珠江三角洲下列河段限额以上取水: ⑴思贤滘西滘口以上:地表水日取水量4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 ⑵思贤滘西滘口(含)以下西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3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 ⑶思贤滘北滘口(含)以下北江干流及其出海水道(含顺德水道、沙湾水道):地表水日取水量2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 2.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3.跨省行政区域的取水。
1.取水许可预申请 ⑴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⑵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一式六份); ⑶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报告书审查意见(日取地表水 ⑷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⑸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2. 取水许可申请 ⑴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有关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⑵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六份); ⑶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一式一份); ⑷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报告书审查意见(日取地表水 ⑸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一式一份)。
审查期限: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在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日”为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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