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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8:03:34)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编辑:

    ㈠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㈡ 受理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项目,或涉及取水规模、取水口位置、取水用途等变化的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对水利部及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范围以外、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及以上或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及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省管水利(含供水)工程的取水;

2、总装机五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及以上工程的取水;

5、其他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授权办理取水许可的项目取水。

    ㈢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正式文本(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二十份),报批稿根据工程项目设计的行政区域而定(一般为一式六至八份),具体内容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之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合同书(一式一份)

    主办处室: 水资源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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