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8:26:43)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编辑: |
1、审批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6号)第九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3号)条。 2、审批内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资格。 3、审批条件:取得农业部《生产许可证》,有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自检合格,三批样品型式检验合格。 4、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5、审批程序: (1)企业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后,向省饲料工作办公室领取饲料添加剂或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 (2)企业如实填写《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样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已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和饲喂效果报告。 (3)省饲料办审核所交资料,根据《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和国家有关饲养标准等,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委托省饲料监察所对送检样品进行检验,省饲料监察所按规定出具检验报告。 (5)省饲料办经内部会审,对检验合格产品核发产品批准文号 (6)如检验不合格,企业必须重新送检。如再不合格,企业要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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