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8:27:18)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编辑: |
1、审批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省政府《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2、审批内容: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资格,确保种畜禽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苗坑农。 3、审批条件:专家组根据《广东省种猪场验收办法》和《广东省种禽场验收办法》等文件要求验收合格。 4、内部会审程序及时限: A、经批准筹建的原种、祖代(含一级)种畜禽场,筹建结束后,必须向省农业厅申请验收发证。 B、申请人须呈报下列材料一式4份到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办公室: (1)申请验收报告。 (2)场所在地级以上(含地级)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县级以上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5)筹建总结。 C、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省农业厅组织专家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凭《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D、《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每年进行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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