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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8:53:19)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编辑:

    1、审批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2、审批内容:生产兽药产品。

    3、审批条件:有《兽药生产许可证》、有与生产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验条件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4、会审及时限:

    (1)填写《广东省兽药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并按表背面"填写规定"填写一式三份,送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办。

    (2)初审人经初审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即进行编号登记,加具初审意见并签名,由初审人负责将申报材料送省兽药监察所。时限为一个月。

    (3)与此同时,企业根据不同剂型和装量规格的要求数量,送三个批号的药物到省兽药监察所检验。

    (4)省兽药监察所按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复核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加具意见后,连同检验报告和原申请生产的全部材料送回省农业厅审批。时限为二个月。

    (5)厅畜牧兽医办药政组对检验合格产品再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广东省兽药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发给批准文号的意见,并编上产品批准文号,送畜牧兽医办主管主任审核,再送主管厅领导审批。时限为一个月。退回企业一份加具意见的《广东省兽药批准文号申请审批表》,企业凭批准文号即可生产。

    (6)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省兽药监察所通知生产企业重送样品检验。如连续二次检验不合格的,取消该产品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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