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肥料登记证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9:01:19) 来源:广东省农业厅 编辑: |
1、审批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 2、内容: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等产品的生产厂家必须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条件:包括提交的登记资料要求和产品要求。 登记资料要求: (1)省内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填写《广东省肥料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包括: ①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商标等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的需出具原件进行较对), ②产品标准(按国家或地方标准生产的肥料产品除外), ③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生产能力、提供配方以及监制单位等), ④生产工艺概况(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是否含有对农作物有害的原料、工艺路线等), ⑤产品田间肥效试验报告, ⑥产品标识。 产品要求:省内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并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的以下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3)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4)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4、内部及会审程序: (1)省内肥料生产者向省农业厅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后,由省农业厅属下的广东省化肥质量监测所受理; (2)由省化肥质量监测所肥料科对申请者的登记资料按照登记要求进行复核; (3)将肥料样品送省化肥质量监测所测试中心进行化验分析检测; (4)省化肥质量监测所肥料科根据登记资料和分析检测结果提出初审意见; (5)省化肥质量监测所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综合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6)报省农业厅审批批准。 5、时限:30个工作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