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外资企业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9:22:19) 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编辑: |
2. 投资总额低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审批。 3. 超过我省审批权限、产品涉及许可证、配额管理或须由国家统一管理的项目,由省计委、经委、外经贸厅上报国务院授权审批的机关审批。 4. 技术改造项目,由县、市、省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国家经贸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然后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合同、章程。 5、欲知"程序"中各个步骤的详情,请与相关部门联系。 6、设在各开发区、保税区的项目,直接向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申报。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省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外经贸厅外资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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