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额、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申请 |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9:26:35) 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编辑: | |||||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一号令)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99号)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经贸[1993]564号)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01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1]外经贸机电发第6号)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0年第7号令) 6、其他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文件
1、申请进口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进口该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口理由、进口的品种、数量;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首次申请为一式两份),特殊商品的经营权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进口无线发射类商品需提供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4、申请进口工程机械设备需提供相关工程项目审批资料及施工合同一式两份; 5、生产企业申请进口生产配套关键件及成套散件,年初第一次申请进口时提供上一年的生产、出口和实际进口情况及当年生产、出口、进口计划,下半年申请进口时提供上半年的生产、出口和实际进口资料; 6、贸易企业重复申请进口时,需提供上一次申领进口证明的实际进口资料; 7、进口音像制品及其生产设备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8、进口大型医疗设备须提供彩图及设备有关资料。进口专业性较强的商品需提供用户合同资料(或由最终用户申请); 9、进口旧产品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1、除深圳市外,全省各单位申请配额、特定机电产品进口均需经省机电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转报外经贸部审批;各市进口申请需先送本市机电办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送省机电办审核转报; 2、省机电办的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于7个工作日后凭回条领取申请材料; 3、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需补充资料后再办理的,视情况尽快处理。
1、持证单位如有合理理由需更改配额、特定产品进口证明,须提供更改报告及进口申请表各一式两份; 2、省机电办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单位于7个工作日后持"回条"领回转报资料; 3、申请单位持已审核出具转报函的资料自行到外经贸部机电司办理更改。
1、生产配套件进口一般由最终用户申请; 2、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省机电办根据有关规定和机电司审批情况及我省企业的申报和进口情况确定是否转报及转报的数量;但机电司按计划下达的指标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奖励指标,按计划数和奖励数转报; 3、旧产品进口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按规定需国际招标采购的商品(外经贸部2000年7号令),申请单位要提前与招标机构衔接,按招标程序办理国际招标后再到我办办理转报手续。 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省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外经贸厅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电 话: 38807168-87102, 87103 E-mail:mailto:jidian@gddoftec.gov.c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