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9:33:01) 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编辑: | ||||||||||||
(一)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 (二)负责在省经贸委签发的《重要工业品登记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上按规定加盖公章。 (三)根据外经贸部授权,负责对投标企业的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工作,以及投标商品(纺织品除外)的签证、管理工作。 (四)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对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资料进行审核和上报。
企业申请办理各类进出口证书或在有关证书上加盖公章,必须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一)办理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按规范填写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的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申请表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需要在涂改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2、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进口批准文件; 3、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4、特殊情况下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领配额、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需要提供配额管理部门或招标部门的有效批文正本; 2、按《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规范》填写清楚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申请表不得涂改,若有涂改,需要在涂改处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3、有效的出口合同的正本复印件; 4、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出口须提供授权外经贸部及其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重要商品登记表(化肥等)需要提供的资料: 1、重要商品登记表申请表; 2、省经贸委、外经贸厅联合下达的计划批文; 3、省经贸委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其第一联复印件; 4、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5、进口商对外签订的有效的进口合同; 6、特殊情况下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限量进口登记证明(胶合板等)需要提供的资料: 1、进口登记证明申请表; 2、省经贸委、外经贸厅联合下达的计划批文; 3、收货人(配额持有单位)与进口商的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4、进口商对外签订的有效的进口合同;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自动进口登记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 1、进口登记证明申请表; 2、有效的进口合同; 3、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时需要提供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4、办理肉鸡《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企业,还须提供在外经贸部登记备案证明。 (六)办理签章需要提供的资料: 在省经贸委办理好部分《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后,需要到我厅加盖相关公章,办理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省经贸委签发的证书及其第一联复印件; 2、主管部门的配额批准文件。
(一)企业须按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进出口组业务分工范围递交申请资料给分管经办人员,分管经办人员外出时,按交接顺序将申请资料递交给接管经办人员。 (二)经办人员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1、审核的程序: (1)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重要商品进口登记表及在省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书上加盖有关公章的审批程序实行自下而上的两级审批制度,即由经办人员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后交分管处领导签发。分管处领导同意签发后方可打印、盖章。 (2)出口许可证一般由经办人员直接签发、打印,超出经办人职权范围的须交分管处领导签发。 2、审核的主要内容: (1)凭配额或批准文件签证、签章的,审查配额文件或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需要提供申请表的,审查申请表格的内容是否清楚、规范,内容是否与配额文件或批准文件相一致,是否与进、出口合同相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规定; (3)审查进、出口商品价格是否合理; (4)需要提供进、出口合同的,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合同是否在有效期内; (5)对于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审查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权; (6)其他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一)经审核同意后,需要打印证书的,由经办人员按规定打印进出口许可证书并盖章。 (二)对于省经贸委签发的证书需由我厅盖章的,交原证书正本及其经处长签署的第一联复印件给盖章人员盖章。 按外经贸部规定,在各类进出口证书上盖章必须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准盖章。 (三)出口计划专人按照配额批准文件负责输入。 (四)发证数据的抽报每日不得少于两次,或随时抽报。
从经办人员受理申请之日起,需打印证书的,在三个工作日(肉鸡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打印、盖章程序;在省经贸委签发的证书上签章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证或盖章的,应向企业说明原因。 对于山区、边远地区的,或企业因船期、履行合同等原因需要加急出证的,在不影响为其他企业出证的情况下,应尽量排期向前。
证书的领取,须由企业指定专人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由企业临时出具公函指定本企业其他人员领取证书。公函中须申明原因,写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所持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领证人凭公函和身份证件领取。 按财政部规定,每份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0元整。领证人员签收证书时,须在签收单上注明交费单据号码。
(一)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的处理。 1、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重要工业品及重要农产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配额年度下一年的三月底(包括延期);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返销期限及其翌年的二月底(包括延期)。 2、进口许可证因故需要延期或者更改,都应在有效期内进行,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行延期。如在该证有效期内没有对外签订合同,不予延期。延期和更改时均需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和更改表并加盖公章,连同原发许可证交原发证机关。 3、更改进口许可证的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更改"收货人"、"贸易方式"、"商品用途"、"外汇来源"、"规格型号"、"商品名称及编码"、"商品数量",申 请单位应提供配额原审批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更改"进口商",应提供"收货人"的更改申请及收货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更改其余各项或者分割许可证数量,应提供更改或分割书面说明。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延期、更改、退证处理。 1、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半年,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跨越翌年的二月底; (2)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 (3)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返销期限; 2、出口许可证的延期、更改均需在原有效期内填写退证申请表;退证后,按许可证申领程序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有效期、延期处理 《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肉鸡的证书最长为半年。在合同有效期及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延期。 (四)进、出口许可证遗失的处理 1、申领单位如丢失进、出口许可证,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备案,并在《国际商报》或《国际经贸消息》上刊登遗失声明,据此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2、原发证机关接到丢证单位的书面报告、挂失证明后进行数据核查,核查无误后注销该证换发新证,证书备注栏注明"XXX号进(或出)口许可证遗失作废,由该证替代"
(一)据外经贸部规定,进出口许可证实行分级签证。即,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外经贸管理机关为签证机关。 各级签证机关所签发的商品范围,以每年度外经贸部公布的商品目录为准。 (二)凡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进出口配额、计划由国家指定主管部门审批。其审批范围,以外经贸部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品目录为准。 1、机电产品(一般贸易企业进口部分):由外经贸部机电司批准。 2、重要工业品(一般贸易企业进口部分):由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配额总量,由部、省主管部门批准配额。其中,氰化钠可由化武办批准、二醋酸纤维丝束可由烟草专卖局批准。 3、重要农产品(一般贸易企业进口部分):由国家计委与外经贸部联合下达配额总量,由部、省主管部门批准配额。 4、其它产品:由部或省外经贸厅(委)批准,监控化学品由化武办批准,易制毒化学品由外经贸部批准,光盘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署及外经贸部机电司批准,耗臭氧层物质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商品(除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耗臭氧层物质以外)由省、市经贸厅(委)主管外资部门批准;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机电产品和成品油由省、市人民政府主管港澳台工作部门批准。
出口配额招标及有偿使用管理部门及审批范围: 全球配额、地区配额由外经贸部下达配额总量,由省、市外经贸厅(委)计划管理部门分配给企业;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蔺草及其制品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蜂蜜、松香及松脂、大蒜、、红小豆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和有偿使用;甘草及其制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有偿使用;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和有偿使用;重水、易制毒化学品、电子计算机由外经贸部审批;消耗臭氧层物质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出口许可证的填写规范是: (1)出口商:填写配额或批文的承受单位,并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的13位编码。 (2)发货人: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招标、有偿使用、无偿招标商品的发货人必须与出口商一致,其他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下列情况例外:即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还贷、补偿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可以不一致;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可以不一致。 (3)出口许可证编号:此栏不填写,由签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在打印许可证时自动生成。 (4)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但不得超过出口合同的有效期,也不得超过第二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出口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一个月。 (5)贸易方式:主要方式有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承包工程、归还贷款出口、国际展览、边境贸易、协定贸易等,每份出口许可证只能打印一种适用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无论以任何贸易方式出口,此栏都要填写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具体的贸易方式在备注栏内填写。 (6)合同号:指报关和结汇时所用的出口合同的编号,每份出口许可证只能对应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的编制、书写要符合国家标准,即用不超过17位的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和符号组成,不得使用汉字。 (7)报关口岸:指出口口岸。此栏只允许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这类口岸广东有七个,即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湛江、江门。 (8)进口国:指出口货物所到达的最终目的地,只能填写一个国家或地区名,不允许使用地域名(如欧洲、中东等)。如果是对中国保税区出口,此栏应该填写中国。 (9)支付方式:此栏内容有信用证、托收、汇付、现金、记帐和免费等,每份许可证只能填写一种方式,若一份出口合同签约时已明确使用两种支付方式时,此栏只填写主要的一种,另一种方式及所占结算比例在备注栏内填写。 (10)运输方式:填写货物离开国境时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固定运输等。根据货物出运情况,也可以填写位海陆运或海空运输,但最终只允许使用一种方式报关。 (11)商品名称:填写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名称及相关的海关税则号码。 (12)规格等级:此栏填写商品名称及具体品种规格、等级。如四叶三灯五十二英寸装饰吊扇等。同时,出运的货物必须与此栏填写的品种规格或等级一致。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与海关税则号后所附计量单位基本一致),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外经贸部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换算成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不需要更改合同)。 (14-18)数量、单价及总值:数量表示该证允许出口商品的多少,此数值允许保留一位小数,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单价是指与计量单位相一致的单位价格,允许保留四位小数,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总值由签证的计算机自动结算。(17、18略) (19)备注栏:填写其他未尽事宜,如"非一批一证"、"一式十份"、"成套散件出口"等。规格等级文字过长而规格等级栏打印不了的,也打印在这里。 *海关验放签注栏:此栏在许可证第一联的背面,专供海关查验放行出口商品时使用。对于许可证证面数量部分清关的,可以将此联退回原签证机关储存额度,留待下次使用。如:一份许可证的证面数量为10000台电风扇,出运了7000台,就可以把该证的第一联退回原签证机关,由原签证机关按规定在计算机上进行处理,退回剩余的3000台额度。但要注意的是,签注栏必须填写清楚并由海关签章,否则不能办理退证手续。 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省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电 话:38807168-87142、87161、87162 E-mail:maoguan@gddoft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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