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贸易商标管理 |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6 19:33:48) 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编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对外贸易管理处负责对外贸易中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是配合有关执法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外贸易中商标使用纠纷和侵权行为,对企业的商标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咨询服务。
(一)受理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对省内外对外贸易单位在商标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由对外贸易管理处指派主管人员参与案件的协调处理。一般情况下,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执法部门共同处理。 1、属于商标纠纷的,由对外贸易管理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情况核实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调解有效,则按调解协议执行。调解失败,则由当事人交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2、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根据投诉或诉讼情况,上报省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协调,当指定由外经贸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时,本处应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参与下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案件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国内案件的,应依法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并依法处罚侵权人;属于涉外案件的,应协助其调查取证,依法维护我方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3、涉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时,对外贸易管理处应及时与本厅外资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二)在广交会期间,对外贸易管理处由负责商标工作的人员参与商标管理工作。 1、会前,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商标或商标权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筹展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检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2、交易会期间,加强对参展企业商标使用的检查、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省交易团参展企业有关的商标纠纷和商标侵权行为。支持配合主办单位的有关商标管理工作,维护参展企业的商标权益。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协助商标所有人予以制止,并将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处理的情况通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会展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有关的展销和洽谈活动。
对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其它处罚措施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行) 联系方式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省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 电 话:38807168-87171 E-mail:maoguan@gddofte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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