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审计厅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办法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7 09:52:43) 来源: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学会 编辑: |
广东省审计厅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办法为了提高我厅公务员队伍素质,增强审计队伍的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粤人调[1997]2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务员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第五条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处(室)或直属单位之间轮岗。 担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科以下职务的公务员一般在本(处)室内轮岗,也可以在厅机关不同处(室)或直属行政单位之间轮岗。 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对管财、管物的公务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在本处(室)内轮岗的公务员,由各处(室)自行安排,并将轮岗情况报人事教育处备案。需要在本处(室)外轮岗的公务员,各处(室)应在当年十一月底前向人事教育处提出下年度轮岗计划。人事教育处汇总后报厅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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