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审计厅干部调配暂行规定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7 09:53:10) 来源: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审计学会 编辑: |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厅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入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愿意献身审计事业。 第三条 调进的干部应是审计业务骨干,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为四十五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从严控制从外省调进干部。 第四条 拟调进的干部,须填写《申请调入人员审批表》,经人事教育处和有关处(室)考核合格后,非公务员要参加省人事厅公务员考试和厅的面试,好中选优,经厅党组研究,提出拟录用意见,报省人事厅批准。公务员由厅党组审批。 第五条 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录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在校品学兼优。经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拟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具有审计、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各处(室)应在当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调进的干部(包括专业干部、应届大学毕生)的计划,报人事教育处汇总、研究后报厅党组审定,然后派人考察调进人员的政治表现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实行干部回避制度。厅党组成员的配偶、子女、亲属不予调进;处以下(含处级)干部的配偶、子女、直系亲属原则上也不予调进。 第九条 在本厅工作不满五年的干部,申请调出本厅原则上不予考虑(组织调动者除外)。 第十条 申请调出本厅的干部,经组织批准后,须填写《调动移交表》,并办完有关移交事项,方能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一条 厅直属单位干部调配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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