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科技系统因公出国(境)赴港澳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5-12-07 13:23:57)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编辑: |
项目名称: 省科技系统因公出国(境)赴港澳 办理机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办理地址: 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1307 联系电话: 83516827 办理依据: 1.《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府办[1999]79号) 2.《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 3.《关于执行粤府[1993]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3]320号) 4.颁布《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designtimesp=27400 designtimesp=28229 designtimesp=7680 designtimesp=18225>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1992]170号)。
办理条件: 1、省科技厅和厅直属单位经贸、科技、培训和非经济(不含文艺团组)性质出访; 2、省科技厅组织并负责带队的科技性质出展及考察; 3、省科技厅系统之外的科研单位、院校和粤府[1992]170号文件第十五条所列企业派员参团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的人员(省科技厅组织并负责带队); 4、随省外团组出展(30人以下)。 提供材料: 1.组团单位应提交正式的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应说明出访任务、预计出访日期、在外停留时间、是否途经香港等。其中出访任务应明确、详尽,要有具体的考察内容,与我省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相关。 2.应提交出访团组成员名单。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根据省政府和省外事办公室的要求,考察性质的团组出访,人数应控制在10人以内。 3.提交出访费用预算报告,报告应说明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出访费用应严格按财政部规定使用。 4.提交拟出访国家本土发出的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以及详尽的出访日程安排。 5.出访团组成员构成应集中在某一科技领域,不能跨行业组团。 6.出访人员属省科技厅机关处室的,须由所在处室提出申请,分管厅领导签名同意,报对外科技合作处审核;属省科技厅厅属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名同意,报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审核。 7.提交出访团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8.填写广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四份,用墨水笔填写,不能涂改,数字用中文大写。 9.以上申报材料须齐备,一式两份报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审核。 办理程序: 1、承办单位申报; 2、经办人、处长审批; 3、主管外事的厅领导审批; 4、下达批复函。 审批时限:常年受理,7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常年受理,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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