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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4-05 13:26:1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何剑琳

    

    河源市人民政府文件

    河府办〔2005〕95号

    印发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河源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5〕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河源。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5%以上;逐步建立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县区、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专项整治工作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安全监管、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三无”快艇、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

    五、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一是落实县区人民政府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审批关;二是指定部门负责渡口渡船安全监管;三是落实乡镇政府管理责任;四是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落实农业、渔业、公安、旅游、宣传等部门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机构。一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领导;二是要明确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机构;三是要明确乡镇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经费;四是对乡镇渡口,要明确渡口经营人的安全责任;五是引导渡口进行股份制改造,避免争客抢客,互相抢渡而引起混乱的局面。

    (三)开展渡船安全整治,彻底排查渡船安全隐患,严禁不适航船舶参加渡运;加强渡工培训教育工作,所有渡工必须通过考核,持有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定期组织渡工进行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渡工技能,切实保障渡运安全。

    (四)开展“三无”快艇、农用船和渔船非法载客行为整治。万绿湖“三无”快艇、渔船和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东源县人民政府和河源海事局已联合制定了整治方案,由东源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确保在年底完成并取得初步成效。枫树坝水库“三无”快艇、农用船和渔船非法载客行为,所辖县镇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各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更新改造渡口渡船,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一是淘汰水泥质、木质和老旧渡船,完成渡船更新改造;二是按照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进行渡口码头更新改造;三是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撤渡建桥工程,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六)建立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依法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客流量大的重点渡口、重点时段,镇政府要具体负责,落实人员,加强现场监管,维持渡运秩序,坚决制止“三无”快艇、农用船和渔船等非渡运船舶载客,严厉打击渡船超载行为,保障渡运安全。

    (七)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海事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订渡口渡船及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业务指导,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曾培贤(副市长)

    副组长:彭楷藕(市政府副秘书长)、叶王明(市交通局局长)、陈楚坤(河源海事局局长)、

    成 员:刘仕跃(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汉初(市交通局调研员)、李惠先(河源海事局副局长)、罗少平(市公安局副局长)、罗一帆(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德标(市旅游局副局长)、周永常(河源航道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源海事局,由李惠先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新泉(市交通局科员)任副主任。

    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整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全市专项整治活动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会议;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并定期编印工作简报;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导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总结工作和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相应成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负责开展本辖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大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决不能走过场。

    (一)各级政府要制订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真正摆上政府的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督促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切切实实地开展整治工作,对农用船舶要落实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台帐,加强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监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三)海事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航行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

    (四)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五)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

    (六)公安、宣传、农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八、时间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分如下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05年12月31日前)

    主要任务: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并及时调查核实。调查范围及要求:

    1、辖区的所有渡口、渡运船舶,渡口的客流量、渡船和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等;

    2、辖区内在用的“三无”快艇、渔船和农用(自用)船,按照行政区域进行调查。

    3、调查后按行政区域登记造册,并按“附件”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河源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62-3318775, 传真:0762-3332062 )。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在本阶段,各地应于每月3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1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河源市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达标验收(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市交通、安监、海事等有关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将在《河源日报》及电视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整改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8月10日)

    主要任务:根据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5%。

    各县区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结合我市近年来的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补助和地方出资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进一步深化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对于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按照科技兴安的要求,大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全市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七)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非法载客行为。

    安监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市政府反映,协助市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海事机构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载客渡船非法载客,制止客渡船超载,严厉打击“三无”快艇。

    (八)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后,要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县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请于2005年12月25日前将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整治工作情况,请于各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10天内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二)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五)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六)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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