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
| 新华网广东频道 ( 2006-04-05 13:44:16) 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何剑琳 |
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阳府告〔2006〕1号)
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危及我市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活正常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严厉打击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犯罪行为。凡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严禁非法收购电力设备、器材,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依法取缔、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全市人民应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掌握、了解违法犯罪情况的,都应该向公安机关或电力管理部门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和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电力管理部门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对侦破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有功人员,电力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六、举报电话:公安110、供电955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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