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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2007-10-23 09: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2号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废止之前根据该条例已经进入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仍适用于其清算事宜。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完)

    

 
( 责任编辑: 李绍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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