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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
2008-03-11 17:14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云府〔2007〕83号

    

印发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市城区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河滨南路特色街的建筑景观和特色风貌,营造商业气氛,把河滨南路建成具有云浮特色的文明样板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河滨南路特色街从事所有经营活动,除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河滨南路特色街管理范围:东起宝马路,西至城南路, 北起南山河,南至水厂山北面、中专教学楼和球场。

    第四条 河滨南路特色街主要商业功能定位为:特色酒吧、酒店、舞厅、卡拉OK厅、咖啡厅、精致小商铺、地方特产商铺和康乐休闲会所等。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实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色街现有设施应予保护:(一)特色街街道原有的线形、空间尺度,街道特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街区地形、地貌;(二)特色街建筑的外装修、装饰及街道上的市政设施、栏河、雕塑等城市景观风貌;(三)未经批准不得在特色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七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便民、利民和特事特办的原则,积极、便利、快捷地为特色街经营各业主办理各项证件手续。

    第八条 在河滨南路特色街设置广告必须编制广告总体规划方案(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经营单位根据审批后的广告总体规划方案要求、自身经营特点和特色街建筑立面、周围的环境等整体考虑设计单体广告,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广告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广告设计应精巧细致,构思新颖,突出特色,富有艺术性,符合美化河滨南路的要求;广告的大小、色彩、形式等应与建筑物周围环境协调,不得破坏原建筑立面。架设大型霓虹灯广告要符合规划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街内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广告牌、标示牌以及图形符号、安全色的设置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特色街内经营项目的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直接排入南山河;经营项目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经营项目有噪声排放的,要做好隔声消声处理,边界噪声必须达标排放,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须完善特色街的公共设施,切实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特色街的景观灯光设施、楼宇内部临窗的灯光设施,设置单位、楼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灯光设施完好和在规定的夜间照明时间内正常开放。

    第十三条 特色街内沿河堤人行通道禁止机动车通行及停放。机动车道禁止大货车通行,小汽车、摩托车限速3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停放车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特色街的各种交通标志和公共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对特色街要严格实施治安防范管理措施。同时,要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认真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禁止黄、赌、毒,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娱乐环境。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责任编辑: 廖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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