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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8-07-07 11:08 来源:南方新闻网

    河源日报讯 连平县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医疗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这是记者近日从连平县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上了解的信息。

    据了解,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医疗保障,是连平县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采取的又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该县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城乡低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据了解,连平县从2001年4月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来,经过7年的运行,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已覆盖各类城镇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不同身份的人群。截至今年上半年,参保人数达1.64万人。2003年,该县又在全县农村推进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参保人数已达30.68万人,覆盖面达98.3%。

    连平县城镇居民群体在医疗保障上,上不及职工,下不如农民,导致部分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之一。该县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为了有效解决涉及5万多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看病难”问题,弥补这一医疗保障“真空”。这对广大城镇居民来说无疑是一件喜事、好事、幸事。同时,也将使连平县的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为框架的三位一体、健全完整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民医保。

    为此,连平县要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项为民谋利的新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作大事来抓,树立信心,正视困难,勇于探索,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把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责任,以对党、对群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这项顺民心、合民意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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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共9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共90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全额负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庭参保给予适当补助。

    连平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内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分为三类: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250元、350元、500元,市外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5%,个人承担45%;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个人承担50%;居民医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额3万元,低于职工医保的3.5万元,报销比例总体上略高于新农合。(陈国新)

    

 
( 责任编辑: 魏晓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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